大学里的莘莘学子正在校园内努力的汲取知识,而钱对于他们来说是获取知识的一种必不可少的物质保障,身为刚走出大学校门的被告人李振先更应该深知这一点,更不应该偷走他们获得知识的希望。5月24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盗窃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9日9时许,被告人李振先在某大学教室,趁室内无人之机,将学生陈实(化名)放在书桌上钱包内的人民币2,040元盗走,同时将学生张华(化名)的钱包盗走,包内有人民币680元。次日被告人李振先先将赃款存入其银行卡中。2010年3月22日8时许,被告人李振先在某大学教室,趁室内无人之机,将学生田晓军(化名)钱包盗走,包内有人民币1000元。2010年3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李振先再次到某大学楼内实施盗窃时,被保卫人员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振先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