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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亲自参与调解 近十年官司圆满审结

  发布时间:2010-05-20 14:47:53


    5月5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调解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原告张小文(化名)原系牡丹江市某粮管处职工,1989年由于工作需要,单位派原告到牡丹江某企业粮店工作。为了便于工作,原告张小文 的单位与我市某企业协商决定,该企业为原告解决一处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北安乡管辖范围内的住房,原告张小文 享有承租权和使用权。1997年3月,该企业因工作需要,决定将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北安乡原告张小文 居住的房屋改建为猪舍,并在没有原告在场的情况下,将原告张小文 所租住的房屋门锁撬开,把屋内的大衣柜、地板革、油桶、铁锅等物品搬出该房屋,将该片房屋改建,屋内物品至今未返还原告。

    2001年,原告张小文因被侵犯财产权而将该企业诉至法院,但因在诉讼期间该企业不断改革、注销并更换法人、原告证据不足等一些客观原因,案件中止至2010年尚未审结。因为此案已经历多年,许多证据已经流失,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依法保护。爱民法院党组书记王菲院长了解了基本的案件事实以后十分重视此案,率党组成员多次与该企业负责人沟通此案,切实分清当事人双方的责任,结合法律法规积极引导当事人双方,并开展调解工作,终于在2010年5月5日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企业一次性赔偿张小文经济损失2万元。

    达成调解协议后,原、被告双方都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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