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被撞伤后受害人草签协议 因重大误解诉肇事者赔偿

  发布时间:2010-03-19 13:49:23


    张某在行路时发生交通事故,被驾驶摩托车的王某撞伤。为了筹钱治疗,张某与王某签订了赔偿协议,但事后,张某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张某向王某索要赔偿遭到拒绝。近日,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审结了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张某诉称:张某在骑自行车行路时,被驾驶摩托车的王某撞倒在地。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负事故责任。张某倒地受伤后,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为了及时筹钱给张某治疗,交警部门组织双方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当时张某没有预想到会造成残疾,便与王某就赔偿问题达成了协议,协议约定:事故造成张某受伤,王某一次性赔偿张某5000元,双方再无任何关系。张某出院后身体没有恢复健康,于是张某做了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为:八级伤残。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张某与王某签订的赔偿协议;并要求王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6万余元。

    王某辩称:他与王某签有赔偿协议,而且他已经支付了赔偿款,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受理此案后,法官努力的为双方做调解工作。办案法官耐心地向当事人双方释法明理,侵犯他人人身权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行为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王某驾驶摩托车将张某撞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赔偿张某的全部损失。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即被送往医院,为了及时筹钱治疗情急之下与王某签订协议,当时张某以为自己的伤能很快治愈,他并不知道自己所受的伤会构成八级伤残。张某在主观上存在重大误解。因此双方签订的协议属于可撤销的协议。

    经过法官的反复劝导,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王某赔偿张某5万余元,此案终结。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