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某医院因门卫的不经意举动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万余元。
2009年8月27日,原告潘某骑自行车途经被告某医院门前时,由于该路段修路,原告骑车想从医院大门内绕过,当距院门只有半米时,栓在被告院门两端的绳子突然被门卫从地上提起,原告被绳子绊倒,当场磕掉三颗牙,下门牙受损也很严重。原告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镶牙费、精神损失费、鉴定费等共计33,937元。
爱民区法院成功运用四级调解机制将此案成功调解。被告某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潘某医疗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镶牙费、精神损失费、鉴定费等费用共计 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