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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他人指使去伤人 法院判决悔已晚

  发布时间:2010-03-15 14:12:10


    近日,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09年10月6日20时许,受牡丹江市爱民区西海林街某一按摩房李某(女在逃)的指使,到其所在的按摩房,用镐把将按摩房老板张某头部打伤,造成张某头皮挫裂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受她人指使将按摩房老板张某头部打伤,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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