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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里马超速行驶 撞亡行人受惩罚

  发布时间:2010-03-14 09:44:47


    日前,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于2009年10月13日18时许,驾驶千里马牌出租车,沿牡丹江市西海林街由东向西行驶到明月路路口,由于超速行驶,没有确保安全,采取措施不当,与正在沿西海林街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至明月路路口向左转弯进入明月路的骑自行车的王某相撞,造成王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王某生前被机动车撞击摔伤,因颈椎骨折脱位、多发性肋骨骨折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超速驾驶与行人相撞,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考虑被告人孙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等情节,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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