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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家里作客 酒后动刀伤人

  发布时间:2010-03-12 14:38:10


    近日,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9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在牡丹江市爱民区孙某家喝酒,因孙某见王某喝多了劝其回家,被告人王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被害人孙某脸部扎伤。经法医鉴定,孙某面部软组织裂伤构成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仅因酒醉便持刀将被害人孙某扎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曾因犯强奸罪被科刑七年,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且有被劳动教养的劣迹,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将被害人致伤后,虽然没有能力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但经本院调解,被告人王某表示在其刑罚执行完毕后会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并已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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