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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女朋友起争端 烧烤店内动酒瓶

  发布时间:2010-03-12 14:35:57


    日前,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在牡丹江市爱民区某烧烤店与朋友时某等人吃饭喝酒时,被害人王某前来找其女朋友时某,与赵某发生口角,在饭店门口双方撕打在一起,赵某用啤酒瓶子、砖块等物将王某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王某面部软组织裂伤构成轻伤。2009年9月16日被告人赵某到所属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因琐事处理不当,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告人赵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自首。同时被告人赵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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