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主任用自己的钱在下属处参加保险,保险所产生的佣金应当归谁?近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驳回原告王强(化名)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王强系某保险公司主任,被告刘艳(化名)系同一保险公司业务员。原告王强诉称:2009年1月,被告经原告介绍,进入其保险公司做业务员。2009年2月初,被告给原告打电话说其业务一直挂零,不好意思上班,希望原告帮助其上一保单。原告表示同意,但要求此笔保单的佣金归原告所有,被告对此表示同意,并将其个人工资折及密码交付给原告。2月26日,原告用自己的钱在被告处上了两份保单,产生保险佣金2250元。3月29日,原告去银行提取保单佣金,却被告知存折已被挂失。原告回单位查询,得知公司已经将款打入被告新变更的账户上。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返还此笔佣金,被告却一直不予返还。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此笔佣金。
被告刘艳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认为此笔佣金是被告的,不同意将此笔佣金返还。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系保险公司业务员,其工作的职责是以让他人在该保险公司保险,被告作为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针对保险代理人所收到的保险费用给予一定的佣金。也就是说哪个保险代理人受理的保单,保险佣金就应当归哪个保险代理人所有。原告王强在被告处保险,保单上注明保险代理人系被告刘艳,故其所产生的保险佣金应当归被告所有。原告作为保险公司主任,应该明白保险业的基本规定,且其没有证据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保险佣金归属的约定,故被告所取得的保险佣金收入不构成不当得利,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保险佣金的诉请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故法院依法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