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管制六个月。
2009年12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与同事才某等5人酒后到牡丹江市爱民区新华路某歌厅唱歌。由于周某饮酒过量,女朋友陪其在走廊站着。才某从包房内出来招呼周某欲离开歌厅回家,周某误以为才某要搂抱自己及女朋友,引起周某不满,于是向才某左眼部猛打一拳,又抓住才某使劲往后一抡,将其抡到身后的玻璃墙上,玻璃破碎,将才某面部割伤。经法医鉴定:才某面部多处软组织裂伤伴鼻骨骨折,构成轻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案发后被告人周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故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只因酒后误会,竟出手伤人。通过此案,提醒大家在朋友聚会时要少饮酒、不贪杯,多清醒、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