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养老院护理未尽责 法官耐心调解把案结

  发布时间:2010-03-06 08:27:30


    近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护理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张田(化名)母亲李某从2008年起因年老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其因工作无法长期照顾母亲,故原告在2008年7月1日起将母亲送至牡市一家养老公寓,每月交纳服务费600元。2009年1月21日,原告去探望母亲时,发现母亲背部、臀部、双足等处有多处褥疮。原告将母亲送至医院治疗。2009年4月9日,李某因褥疮感染、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原告认为,被告在护理其母亲过程中存在不当,致其母亲患褥疮,最终死亡,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万余元。

    被告辩称:原告将其母亲送到该处后,并不象原告所称的瘫痪在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李某只是需要喂饭、大小便离不开床。经过被告的精心护理,李某逐渐康复,生活已经能够自理、自己吃饭、自己下地大小便。2009年1月1日,原告将其母亲接回家过年,称一个月后再送回来。但2009年1月4日,原告将其母亲送回,称李某在家摔了一跤,其在家护理不了。护理员在给李某换衣服时发现李某裤子尿了,臀部有三处瓶盖大小的硌痕,背部有七、八条血印划痕。原告第二天来送衣物时,买了一瓶红霉素软膏就走了。一个星期后,老人摔伤的创面开始加重,并开始不愿意吃饭,被告联系原告却始终联系不上。1月18日,被告去原告家中才找到原告。1月21日,原告才将李某送至医院。本案被告已经尽到了应尽的义务,原告的死亡与被告无因果关系,被告无过错,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有偿的委托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在进行护理中,应当全面、适当地履行服务义务,如:翻身、清洗、按摩等,以防止李某身患褥疮。根据司法鉴定的结论,原告母亲患褥疮的主要原因是其久病卧床,但李某在短期内患褥疮七处,并创面较大,与被告的护理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在明知母亲患病的情况下,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及时将其母亲送往医疗治疗,其亦应当自负相应的责任。在这种权责明确的情况下,承办法官多次对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000余元。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