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5元钱引发的故意伤害案。
2009年11月10日20时30分许,被害人矫某到被告人孟某开的火锅店就餐,因不理解被告人孟某收取五元钱的火锅底料钱而发生口角,并厮打在一起。在厮打中,被告人孟某用不锈钢餐盘、塑料盘等,将被害人矫某的头、颈部打伤。经法医鉴定:矫某头部已构成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法应予以惩处。但其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19,500元,故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孟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小案件”对当事人却是一个“大教训”:不但赔偿了一万余元,且换来六个月的刑期。这起案件时刻警示人们:在生活中,处处要以和为贵,注意小节,切莫一失足成千古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