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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押金起争执 赔偿万元又领刑

  发布时间:2010-03-02 10:20:40


    日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判处被告人刘军(化名)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日15时许,被告人刘军与被害人刘强(化名)在牡丹江市爱民区新荣街某超市附近因租车押金发生争执并厮打,刘军用拳头将刘强的鼻部、眼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刘强左眼挫伤伴眶内壁骨折构成轻伤。

事后,被告人刘军与被害人刘强达成民事和解,被告人刘军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刘强经济损失25,000元,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军在主观上具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并造成了被害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另考虑被告人刘军系初犯,且在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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