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判处被告人史某拘役四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史某因与被害人翟某(男,50岁)有债务关系,被告人史某便和李某(在逃)前往被害人家要欠款,在被害人翟某无钱偿还的情况下,被告人史某和李某殴打被害人,史某用脚将翟某的左侧肋骨踢伤,李某用木棒将翟某的左肩胛骨打成骨折。经法医鉴定,翟某左侧肋骨骨折伴血胸及左肩胛骨骨折均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史某与被害人翟某已经达成民事和解。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因与被害人翟某有债务关系,在被害人无钱偿还的情况下将被害人殴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史某曾因犯盗窃罪被科刑,但其不思悔改,再次犯罪,应予严惩。但考虑被告人史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案发后已与被害人达成民事和解,有悔罪表现,故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