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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闯入仓库 盗走电瓶受惩罚

  发布时间:2010-03-01 08:58:26


    日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盗窃案件,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9月16日晚21时许,被告人刘某到牡丹江市军马场某仓库,用手掰开铁栅栏后进入仓库,将仓库内停放的六台农用车的电瓶(价值人民币1,750元)卸下并盗走。次日7时许,被告人刘某将所盗电瓶卖给牡丹江市爱民区某收购站,所得赃款人民币780元被其全部挥霍。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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