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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下车摔成残、乘客车主均有责

  发布时间:2010-02-26 08:52:35


    近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客运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某公交公司、被告刘某连带赔偿原告马某24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8月10日15时许,原告马某在公交车站点乘坐19路中客车。上车后,马某向售票员支付车票1元,未索要客票。当车行至立交桥路口时,马某要求中途下车,因未到指定站点,司机及售票员没有允许。车行至桥南侧时,马某再次要求下车并走到车门旁,司机将车辆减速后,马某下车摔伤,司机驾车将马某送往医院抢救,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住院治疗104天。诉讼中,经鉴定马某身体伤残六级;颅脑外伤所致精神伤残五级。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队几次调查,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建议当事人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乘车后支付了车费,车主刘某将车挂靠在被告某公交公司名下营运,原、被告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成立。被告从事的是运输行业,有高度危险性,应当对运输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马某乘坐的车辆不是随叫随停出租车,应按照线路指定站点上下车,但马某明知车辆未到站点却中途要求下车,增加了安全运输的危险性,马某在车辆减速后即下车,应意识到有危险,但其未尽充分注意义务,不慎摔倒,具有重大过失,可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结合案情,马某自负30%。故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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