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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轿车为盗窃 油耗子受惩罚

  发布时间:2010-02-22 13:47:55


    近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分别判处被告人马某、马某某、吴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朴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8月期间被告人马某通过网络获得盗窃路边外地货车柴油信息后与其哥哥被告人马某某商量买车盗油。二被告人筹钱先后购买了旧夏利车1台、油桶10个、抽油管1根及铁夹剪等作案工具,并召集朴某、吴某在牡丹江市爱民区采取剪断油箱盖卡子抽油的方法盗窃4起,共盗窃柴油420余升(价值人民币1979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马某某、朴某、吴某等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并系共同犯罪。四被告人以盗窃柴油为业,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均系主犯。被告人朴某曾因抢劫罪被科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另考虑被告人马某、马某某、吴某系初犯,且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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