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爱民区人民法院审理结了一起医疗纠纷案件,原告最终获赔六十余万元。
原告张某于1997年12月因患甲状腺机能亢进症入住被告医院诊治,该医院于某日为原告张某行甲状腺次全切术,术后却出现甲状腺机能减退。自术后被告为原告免费提供药品。2009年6月,经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认定被告的医疗行为属于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2009年7月,经司法鉴定认定原告甲状腺重度损害、甲状腺素为0,需终身以药物替代治疗。另外,原告父母年迈,儿子尚小,均需要其照顾。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作为医疗机构,在对原告实施医疗行为过程中致原告损害,经鉴定其医疗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故被告应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比照其过错比例对原告给予相应的赔偿(即70%的责任)。本着司法为人的原则,对于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酌情予以支持。后经主审法官多次调解,被告最终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