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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救用药不谨慎 造成伤残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0-01-27 09:34:42


    近日,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被告某医院赔偿张某十余万元。

    2005年2月23日,原告张某因上腹部疼痛到被告医院住院,经诊断为肝血管瘤。次日,医院对张某实施手术治疗。术后第二天,张某出现呼吸困难等衰竭症状。医院为了抢救张某,给张某使用了庆大霉素、丁胺卡那、菌必治等药物,同年3月9日,被告医院给张某下发了病危通知书,张某的家属要求转院治疗,3月14日,张某在被告医院医护人员的陪同下,转至其他医院治疗,经检查诊断为多发性肝脓肿、胆囊结石、腹腔积液。张某在该院住院治疗43天,于2005年4月26日治愈出院。出院后,张某听力出现障碍。张某以被告医院使用的耳毒、肾毒性药物导致其耳聋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诉讼中,法院依患者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结论“张某耳聋与被告医院的用药有关,医方有主要责任,张某伤残等级为五级。法院根据鉴定结论,认定张某在被告医院住院期间,给张某连续使用庆大霉素、丁胺卡那等药物,医院是专业医疗机构,应当预见给张某使用这些药物可能会产生不良后果,可采取措施防止该后果的发生,但医院既未告知张某药物产生的副作用,也未对张某进行听力检测,存在较大医疗过失。考虑到医院医疗过失的程度、患者体质差异,医院承担75%的主要赔偿责任。故作出以上赔偿。

责任编辑:任姝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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