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而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更是法理难容。近日,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私自开设地下赌场案件, 被告人康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20日至2月10日间,被告人康某纠集被告人王某、刘某、犯罪嫌疑人马某(另案处理),先后租用牡丹江市爱民区东海林街解困楼2单元203室、牡丹江市林管局家属楼9号5室、牡丹江市爱民区兴平路文化街军分区家属楼1单元202室及牡丹江市爱民区原红旗化工厂库房开设赌场,利用“百家乐”电脑赌博机进行聚众赌博。被告人康某负责赌场全面工作,被告人王某、刘某系被告人康某以每月800元左右的工资雇佣的。被告人刘某负责望风、往赌场接送赌客并且将赌场内的赌资带出交给王某,被告人王某负责保管赌资。每次赌客赢钱时由赌场抽取5%的现金。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康某非法获利90,000余元。
被告人康某、王某、刘某于2009年2月10日21时在牡丹江市爱民区西海林街祥泰旅店内被抓获。
经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康某、王某、刘某为牟取暴利,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故法院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