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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琐事拳脚相加 致人轻伤领受刑罚

  发布时间:2009-12-10 10:43:55


    近日,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左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左某在某厂车间门口,因琐事与该车间工人王某发生口角。左某用拳头打被害人王某面部一拳,将其鼻部打伤。经法医鉴定,王某鼻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左某因琐事与同事发生口角,用拳头将被害人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告人左某能够主动赔偿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15,000元,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故作出上述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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