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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语不和持刀伤人 不解心恨引火烧身

  发布时间:2009-12-09 12:08:45


    近日,爱民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放火案件,被告人聂某犯放火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聂某酒后来到爱民区开心阁按摩房,持刀强行将被害人周某拽到其在爱民区派出所管内租房处。被告人聂某因被害人与其他男人来往而产生不满,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聂某逼迫被害人脱光衣服,将被害人的衣服浇上水扔到门外,又用菜刀将被害人左脚砍伤,后被害人趁聂某睡着之机跑回开心阁按摩房。被告人聂某发现后持斧子追到按摩房,砸门进入后,用打火机将按摩房的窗帘点燃,造成经济损失300元,经消防部门认定为一般火灾。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聂某犯放火罪、故意伤害罪成立。其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持刀伤害他人并造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被害人受伤逃跑后,被告人聂美龙仍不肯罢休,追到开心阁按摩房并将窗帘点燃,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为严明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公共安全,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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