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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被打伺机报复 打伤人眼领受刑罚

  发布时间:2009-12-09 12:04:11


    日前,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范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经查明,2008年11月12日2时许,被告人范某与李某在牡丹江市爱民区北安街转盘道附近,无故被李某、董某等人殴打后,李某打电话找来李某、程某、邵某,五人追上要逃离的李某,被告人范某先打了被害人李某头面部几拳,将其右眼眶打伤并将其打倒在地,而后五人用脚踢被害人身体。被告人范某当场报案。经法医鉴定,李某右眼部伤构成轻伤。2008年11月12日,被告人范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在无故被李某等人殴打后,用拳头打被害人李某面部,并造成了被害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考虑到被告人范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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