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居两家人本应和睦相处,怎能为解一时之气而持刀相对。近日,爱民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经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因对其家楼上邻居家小孩申某某经常蹦跳影响其休息十分不满,于2009年10月30日18时许,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两把尖刀,在其居住的牡丹江市爱民区牡纺小区楼洞内,将被害人申某某堵住,扑倒在其身下后,用尖刀刺申某某左胸、双臂、面部等处多刀,欲将其刺死。后被邻居发现,将其手中尖刀抢下,并将申某某送到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申某某多发软组织裂伤伴左侧血气胸构成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成立。被告人刘某某主观上具有故意杀人的目的,后因被他人及时制止而造成了被害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为严明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权,故法院做出上述判决。